化妆品小常识之标签及全成分列表
本帖最后由 lrf1980 于 2014-12-31 10:42 编辑今天分享一下国标GB5296.3-2008,这份文件全称为: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在这份文件中,还是有很多有用的信息来帮助我们普通的消费者跟深入的理解和认识化妆品的。
1. 化妆品的定义:
化妆品(cosmetics)
以涂抹、洒、喷或其它类似方式,施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芳香、改变外观、修正人体气味、保养、保持良好状态目的的产品。
基本上这个定义清楚的描述了化妆品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如果我们按照这个定义去看一些产品的宣传,我们也就不难发现怎么回事了。另外一个角度来看,由于这个定义外没有太多的其它相关法规及指导规范来监管这个行业,所以其实也存在所谓的很多擦边球、灰色地带。
2. 展示面(display panels)
化妆品在陈列时,除底部外能被消费者看到的任何面
3. 可视面(visible panels)
化妆品在不破坏包装时,消费者能看到的任何面
4. 必须标注的内容(了解这个对我们普通消费者很重要)
4.1 化妆品名称 (这条所有的都有)
4.1.1 化妆品的名称应反映化妆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
4.1.2 化妆品的名称应标注在销售包装展示面的显著位置,如果因为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形式和体积的原因,无法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展示面位置时,可以标注在其可视面上。
4.2 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4.2.1 应标注依法登记注册、并承担化妆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4.2.2 委托生产或加工化妆品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的标注按照国家质检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规定执行
4.2.3 进口化妆品应标注原产国或者地区(指中国香港、澳门、台湾)的名称和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可以不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4.2.4 生产者、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应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
4.3 化妆品成分表 (这个是这个版本国标的新要求,这个要求按照目前国际惯例而采用,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是一件好事,前提就是需要我们学会看懂成分表)
4.3.1 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应真实地标注化妆品全部成分的名称 (基本上就是配方了)
4.3.2 成分表应以“成分:“的引导语引出。
4.3.3 成分名称的标准顺序
4.3.3.1 成分表中的成分名称应按照加入量的降序列出。如果成分表中的同一行标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成分名称时,可以在各成分名称之间用”、“予以分开。
4.3.3.2 如果成分的加入量小于和等于1%时,可以在加入量大于1%的成分后面按照任意的顺序排列成分名称。
(解读4.3.3.1 和4.3.3.2, 基本上这两条规定对成分表的要求及排列顺序有了明确规定,首先需要把全部的配方表里的原料列出来,并且按照加入量从高到低的顺序,加入量小于1%的,可以随意排列。所以通常我们看成分表,大部分情况排第一的是水,所以有的时候我们也调侃,这个行业也是个卖水的行业,如果我们再进一步的缩小一下品类范围,拿沐浴露为例,如果你仔细比对两个不同的品牌,看看他们的成分列表,基本上大家都是非常类似,甚至一模一样,如果是这样,不同品牌之间有差别么?这个在以后讨论)
4.3.3.3 多色号的化妆品在标注着色剂时,应该在成分表的结尾插入“可能含有的着色剂:”作为引导语,然后可以按照任意顺序排列所有颜色范围的着色剂。
4.4 标注的成分名称
标注的成分名称应采用《化妆品成分国际命名(INCI)中文译名》中的成分名称。如果改成分为该译名中没有覆盖的名称,可以依次采用中华人名共和国药典的名称、化学名称或植物学名称。
(从这条标准的规定,就能看到我国目前在化妆品管理上还有待提高,所谓的没有覆盖的名称,意思就是我们还有一份可以在化妆品中使用的原料清单,疑惑的就是,为什么不能统一在一个文件里?)
其它另外的内容,因为更多的是规范生产企业,对于普通的消费者没有太多的帮助,在此就不一一列出。
简而言之,通过了解这个文件,从普通的消费者角度,我们能清楚的了解,标签的内容要求,及全成分列表的基本知识,并且利用这些知识来帮助我们选择更合适的化妆品。
有兴趣了解更多的同志们可以在百度文库搜素下面两个文件:
1. GB5296.3-2008
2. 《化妆品成分国际命名(INCI)中文译名》
另外本文中的编号不是GB85296中的编号,只是简单的分隔。
希望这点小知识能帮助大家更清楚的了解化妆品及相关知识
cosmetics
以涂抹、洒、喷或其它类似方式,施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
清洁、芳香、改变外观、修正人体气味、保养、保持良好状态目的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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